河北省老教授协会
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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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老教授协会章程

(2025年12月16日河北省老教授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北省老教授协会(英文名称The  Hebei Province Senior Professor Association , China.缩写为HPS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河北省境内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上的教授、研究员和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为发挥学术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而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充分发挥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老教授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落实“科教兴冀”、“人才强国”战略,弘扬教育家精神,为发展河北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离退休工作管理服务中心联合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时事政治、科普知识学习;

(二)根据社会需求开展教育和继续教育,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社会各界的需求,提供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三)接受高等院校和其他单位的聘请,担负讲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和进行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四)发挥多学科优势,开展各领域的研究、创新、开发和咨询服务,为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献计助力;

(五)举办论坛、讲座,组织和推动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开展燕赵文化研究传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组织编写或编译专著、教材、资料、丛书,推荐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科普读物;

(七)参与组织和推动社会老龄事业的研究和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参与组织和推动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活动;

(九)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表彰我省在科教工作和老教授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老教授、老专家,并配合中国老教授协会开展此项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市级老教授协会、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

热心支持老教授事业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社会团体或科技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一般年龄在55岁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能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1.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授权的分支机构批准,发给会员证。

2.单位会员应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业务范围内提出合理诉求。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